原告沧州恒信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L044402846。
法定代表人陈佳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7号环保科技园北楼40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牛志宝,男,1962年1月8日,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恒信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已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恒信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 俊
书记员: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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