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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
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仑根,经理。
原告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过高,应酌情由被告给付违约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租金70268元及违约金15000元、计85268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过高,应酌情由被告给付违约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得利针织有限公司租金70268元及违约金15000元、计85268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天津中大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于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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