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邮政路西侧。
负责人:鲍立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沧州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沧州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磊
书记员: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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