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银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天成首府7#A-19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47638863K
法定代表人郝丽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
被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王亚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沧州市银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XX、王亚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银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银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沧州市银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 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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