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国营(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观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营,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营、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10749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但原告只认可5322.7元为被告工资,其余4626.3元(10749-5322.7-800)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没有提交4626.3元归其所有的相应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626.3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损失,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626.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10749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但原告只认可5322.7元为被告工资,其余4626.3元(10749-5322.7-800)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没有提交4626.3元归其所有的相应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626.3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损失,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626.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齐雪华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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