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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石港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24372803。
法定代表人:刘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4363287E。
法定代表人:尚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尚宏,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尚辰,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申请人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尚宏、尚辰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圣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北街颐和花园8#-2-301号房产一套(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尚宏、尚辰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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