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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金泰衡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生,住沧州市一中前街运河区防疫站宿舍楼西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侯凤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金泰衡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晨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方圆衡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顺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道,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沧州市金泰衡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方圆衡某有限公司竞业禁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沧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凤梅、宋风波,沧州市金泰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晨宏,被上诉人沧州市方圆衡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顺义、委托代理人李成道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 李世文
代理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刘洪波

书记员: 宋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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