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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周锡亮(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马立华,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锡亮,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后,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不服提出上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之父张文西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张文西并非上诉人处职工,张文西所工作路段为市环卫局与市财政局负责的招标路段,招标路段环境卫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环卫局拨付给上诉人,上诉人负责对招标路段进行监督检查,合格后再由上诉人将款拨付给承包公司。张文西所工作路段由承包公司负责,人员录用也均由承包公司负责,张文西与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张张文西所工作路段由承包公司负责,人员录用也均由承包公司负责,张文西与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而张文西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不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于张文西所工作路段由谁负责招标,所需费用如何拨付,系上诉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张文西生前在上诉人所管辖的区域内从事环境清理工作,由上诉人为张文西办理工资卡并支付劳动报酬,张文西去世后也是由上诉人向银行出具证明,办理张文西的工资卡事宜。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张文西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张张文西所工作路段由承包公司负责,人员录用也均由承包公司负责,张文西与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而张文西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不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于张文西所工作路段由谁负责招标,所需费用如何拨付,系上诉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张文西生前在上诉人所管辖的区域内从事环境清理工作,由上诉人为张文西办理工资卡并支付劳动报酬,张文西去世后也是由上诉人向银行出具证明,办理张文西的工资卡事宜。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张文西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张珍
审判员:沈东波
审判员:张兆阳

书记员: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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