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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刁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刁某某
曹金祥(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主任。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警苑小区物业楼。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刁某某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河西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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