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沧州建投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付,董事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配件北路回收宿舍南楼1-202。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投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晖。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冀春大厦1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建投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辉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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