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顺城一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雯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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