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河间市双丰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河间市宏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王淑运
王某某
王淑治
王淑发
王本帅
张某某
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双丰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间市宏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淑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淑治。
被告王淑发。
被告王本帅。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双丰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河间市宏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淑运、王某某、王淑治、王淑发、王本帅、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各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即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王秀芬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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