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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孙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王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赵某某

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庆粉,该行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55号。
委托代理人王雷、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诉被告孙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清偿了债务,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7877元,由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7877元,由原告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担。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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