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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诉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朱宁(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珠,该村委会主任。
地址沧州市朝阳南路38号。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宁、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请求。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请求。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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