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朱宁(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珠,该村委会主任。
地址沧州市朝阳南路38号。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宁、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请求。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请求。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沧州市荣某兽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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