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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诉施文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高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施文生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朋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文生,男,1983年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文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亮、被告施文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被告施文生,并与被告施文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  第三款  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被告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能证明其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约定为定金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第七十八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被告施文生,并与被告施文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  第三款  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被告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能证明其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约定为定金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第七十八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沧州市艺品堂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尹昊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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