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靳长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姚娟(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70091892-0。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董事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32号。
委托代理人刘康宁、靳长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建,董事长。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
委托代理人姚娟,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并且沧州市是合同的履行地,另外,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和解散沧州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涉及法院级别管辖,故本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并且沧州市是合同的履行地,另外,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和解散沧州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涉及法院级别管辖,故本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物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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