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长征、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桂玲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康宁,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李进才。2008年8月29日,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郭彦华受让了原告81.82%的股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李进才变更为郭彦华并进行了变更登记。2009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沧州市朝阳路58号部分闲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供被告建立商贸城。该合同有甲方公司的公章和乙方负责人李进才的签字,但没有甲方法定代表人郭彦华的签字。2009年1月15日,由河北运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进才,委派李进才、朱书明、李学敏三人为董事会成员并选举李进才为董事长。
另查明,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由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解困指导小组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纠纷。为了彻底解决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访问题,沧州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将经达公司工业出让土地变为商住用地,按商住用地起始价的80%作为拆迁补偿金给付经达公司作为职工安置费用”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置方案,市政府成立了经达公司解困指导小组。由于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朝阳路菜市场完全占压在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上,为了落实经达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沧州市国资委受沧州市委、市政府的委托,正在协调将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宜。
又查明,经沧州市国资委协调,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股东已与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并且经达公司已将股权转让款交付给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各股东,但目前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事正在协调处理中。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由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解困指导小组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纠纷。沧州市国资委受沧州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对其与被告沧州市百盈贸易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协调,为了落实经达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沧州市国资委对此纠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原告、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应人民法院受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肖俊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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