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生,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改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在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企业改制,因此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实质上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本案系原告沧州经达纺织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原告可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改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在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企业改制,因此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实质上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本案系原告沧州经达纺织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原告可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马爱敏
审判员:张忠民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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