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吴金花
贾坤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0091892-0。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32号。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花。
委托代理人贾坤,女,回族,1977年11月出生。系被告弟媳。
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金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并非自主进行而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本案系经达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其双方之间可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该案不应受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并非自主进行而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本案系经达公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其双方之间可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该案不应受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志新
审判员:邱俊玲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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