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粮食局。
委托代理人齐玲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朱玉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辉(曾用名李子辉),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粮油储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沧州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粮食局与被告马某某、李志辉、沧州市粮油储运公司、第三人沧州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粮食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雷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书记员:吕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