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郊大杨庄北。
法定代表人:周俊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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