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赵某
刘红卫(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赵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赵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