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良,男,成人,蒙古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金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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