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铁城
审判员:马志才
审判员:冯亚楠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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