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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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