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晓明
王某某
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张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马晓明,职员。
被告王某某,住沧县。
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国林及委托代理人张冰、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高巨彬与原告、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终结,依据其作出的(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之规定,原告、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赔付高巨彬各项损失116505元,现运河区法院
已将全部款项自原告处划走。
基于以上事实,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赔偿款38835元,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赔偿款388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判决书
上是12万余元,我们垫付了4000元,应该12万余元三家共同承担,应该减去我们承担的4000元。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
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运河区法院
(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判决本案原告与二被告赔偿高世彬各项损失116505元。
二、运河法院
自本案原告处划走全部的执行款项的书
面证明,证明原告代本案二被告支付了其应支付的执行款项。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成立,有本院(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沧州银行强制扣划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认定。
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对给高巨彬造成的人身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款项从原告处扣划,原告对其多承担的部分享有追偿权。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确认的高巨彬各项损失为120505元,加上本院扣划原告诉讼费和执行费3495元,共计124000元,由原告和二被告各承担41333.3元,其中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减去已垫付高巨彬医疗费4000元,再给付原告37333.3元,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37333.3元,被告王某某给付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41333.3元。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成立,有本院(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沧州银行强制扣划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认定。
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对给高巨彬造成的人身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款项从原告处扣划,原告对其多承担的部分享有追偿权。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2012)运民二初字第1515号
民事判决书
确认的高巨彬各项损失为120505元,加上本院扣划原告诉讼费和执行费3495元,共计124000元,由原告和二被告各承担41333.3元,其中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减去已垫付高巨彬医疗费4000元,再给付原告37333.3元,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37333.3元,被告王某某给付沧州市枫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41333.3元。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385元。
审判长:刘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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