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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日报社与刘卫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卫国,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沧州市环保局职工,住沧州市环保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国贸尚都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书东,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郭金树,社长。
委托代理人苗猛,该社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河北亚太广告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乐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国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尚都商业有限公司、沧州市日报社、河北亚太广告公司沧州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国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卫国承担。

审判长 任秋华
审判员 常秀良
代理审判员 郭亚宁

书记员: 刘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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