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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与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
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武冰(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号130902600163222,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刘表庄村北(诚信物流公司内)。
负责人王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系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武冰,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将鱼粉交由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运输,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与原告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事实上,被告采用了联合运输的方式向收货人进行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海兴县,而被告将鱼粉交由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运输的行为,可视为是联合运输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为深州市。
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将鱼粉交由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运输,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与原告沧州市新华区羲邦物流服务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事实上,被告采用了联合运输的方式向收货人进行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海兴县,而被告将鱼粉交由海兴县圆通物流快递货运中心运输的行为,可视为是联合运输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为深州市。
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邵景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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