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弹簧厂
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水某某念佛堂
原告沧州市弹簧厂。
法定代表人姚忠琪,该厂厂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某某念佛堂。
负责人白玉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弹簧厂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某某念佛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弹簧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弹簧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某某念佛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弹簧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弹簧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某某念佛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陈红芳
审判员:马志才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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