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企业代码73291267-0.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平。
被告王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沧州市开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平、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福来、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永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母女关系,座落在沧州市浮阳宜景小区12号楼8室原业主为杨建新,2013年4月杨建新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王某。2014年6月,被告王某雇佣他人将小区的12-8西侧绿化带的草坪砖私自拆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同时向被告张贴了违章整改通知书:“12-8户业主,按小区业主电话投放,反映你户私拆西侧绿化带花砖,此举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广大业主对此意见很大。公共区域的拥有权为小区全体业主,为了邻里和睦及大家的共同利益,请按此通知书的两日内自拆除,并恢复原样”。
另查明,被告将其房屋原露台擅自搭建,因被告未将自行拆除的绿化带恢复原样,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建筑,将毁坏的小区绿化带维修恢复原样,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沧州市浮阳宜景小区原告与户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的服务内容包括对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园林的管理和养护,还明确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将花园、宿户、阳台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悬挂物,不得改变其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被告擅自拆除绿化带草坪花砖,违反了该协议,应予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建筑物的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本案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平、王某将擅自拆除的沧州市浮阳宜景小区12-8西侧绿化带恢复原状,所花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新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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