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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与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郝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Klaus Bauer)
委托代理人冯学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69号楼。
复代理人杨洪波、张凌霄,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李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霸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炳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军,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品牌代理商,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小北街6号。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沧州市小叶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霸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二○○九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任秋华
审判员 常秀良
代理审判员 郭亚宁

书记员: 刘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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