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周书宪,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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