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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
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周书宪
陈某某

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
地址:盐山县凤凰路南侧宏宇阳光骏景小区。
负责人张墨祥,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书宪,河北宏宇房地主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诉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诉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丽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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