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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宏昌制酒厂与无锡市鑫丰印刷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宁明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男,1972年2月生,汉族,北京信达惠诚商标代理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宏昌制酒厂。住所地:南皮县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均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市鑫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甘露镇松芝村。
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简称三井公司)与沧州市宏昌制酒厂(简称宏昌厂)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沧民初字第5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沧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商标侵权的诉讼不成立;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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