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丁华彬
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王秋玉
郭恒波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柱,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华彬。
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谢金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恒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华彬、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英彦
审判员:李冬冬
审判员:史淑女
书记员: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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