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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丁华彬、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华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跃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恒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甄豫峰、王恒来,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华彬、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追加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提供的2009年12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及《总包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中共计4枚关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不认可,认为是假公章,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沧运法鉴委156号鉴定意见:2009年12月17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及《总包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中盖有的4枚“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盖有的“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本案所涉及的私刻公章等行为有犯罪嫌疑,应当移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奥某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英 彦 人民陪审员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史淑女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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