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广峰,经理。身份证号xxxx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4号。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被告孟某某。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孟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孟某某连带偿还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218880元,于2015年7月23日前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7元,由被告叶某某、孟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郝梦迎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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