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志强,经理。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长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嵩
审判员:刘恩陆
审判员:石玉全
书记员:宋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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