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鑫源泰钢管集团巨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源泰钢管集团巨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源泰钢管集团巨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源泰钢管集团巨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保全费377元,共计676元,由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保全费377元,共计676元,由原告沧州市利盈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郭春艳
书记员: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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