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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牛坤
董连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信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贵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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