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东方之珠精品装饰城,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经营者:孙明钢,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重庆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984469A。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校长。
第三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6932W。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国,该公司员工。
沧州市东方之珠精品装饰城与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第三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沧州市东方之珠精品装饰城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东方之珠精品装饰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由原告沧州市东方之珠精品装饰城负担。
审判员 汪珊
书记员: 孙露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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