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209767-4。
法定代表人武刚,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韩家场村。
委托代理人曹迎滨、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立,男,成年人,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马某将,男,成年人,汉族,住吴桥县。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立、马某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付立、马某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二人不应为该案的当事人,二被告只是吴桥翼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翼鑫公司)的员工,原告与翼鑫公司之间系代理销售合同关系,二被告取回原告为翼鑫公司调配代销的汽车,只是经办人。再者,代销合同履行地点、二被告及翼鑫公司所在地均为吴桥县,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吴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在原告住所地将车开走,原告住所地为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村,故合同履行地在沧州市××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付立、马某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雷
审判员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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