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天廷、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76元,由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76元,由原告沧州宇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郝梦迎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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