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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陈某才、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陈某才
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清州镇小堤村。
法定代表人刘维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才。
被告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后辛庄工业区新民路2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才、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才准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并且拒绝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刘健
审判员:杨漫

书记员:王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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