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陈某才
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清州镇小堤村。
法定代表人刘维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才。
被告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后辛庄工业区新民路2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才、保定龙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才准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并且拒绝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天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刘健
审判员:杨漫
书记员:王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