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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渡口制动管有限公司与河北双箭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大渡口制动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县纸房头乡大渡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8749379X
法定代表人:苏树堂,,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箭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藁城区金滩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00966906T
法定代表人:左路明,,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原告出购买油管、高压软管等产品,原告依照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乡被告提供了合格的产品,被告接受该产品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16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8467.4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拒不给付该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核对,被告尚欠原告154670.4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若被告出现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互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宝康

书记员: 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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