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沧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委托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沧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与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沧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沧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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