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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北京芯旺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北京芯旺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清州镇耿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芯旺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3层1305
法定代表人王恩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芯旺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嘉原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李爱
审判员:李东缘

书记员:姚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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