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 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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