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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厚誉基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厚誉基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07373278-X。
法定代表人厚冲,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光亮,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住青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机构代码:80660314-2。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厚誉基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故原告沧州厚誉基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厚誉基业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红

书记员:张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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