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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华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沧州华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陈金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华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3元,减半收取1866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华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3元,减半收取186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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